远兴能源: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内容摘要

  

远兴能源: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内容摘要(图1)

 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《立案告知书》,并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
  经查明,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。2020年12月21日,乌审旗国资公司起诉蒙大矿业,请求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.06亿元,后变更为22.23亿元。2021年12月30日,法院判决蒙大矿业支付22.23亿元。公司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。

 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相关规定,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。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:对公司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0万元罚款;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,并处以200万元罚款;对时任董事、总经理孙朝晖,时任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。

  公司表示,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,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,生产经营正常。公司将加强内部治理,提高信息披露质量。

 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远兴能源盈利能力良好,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。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,股价合理。更多

 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。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,证券之星对其观点、判断保持中立,不保证该内容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数据及图表)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及时性、原创性等。bwin必赢官方授权平台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,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股市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。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,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,请发送邮件至,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。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,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。